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自治區政府規章的決定
(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 247號)
發布日期:2021-10-21 15:46作者:來源:
《關于廢止部分自治區政府規章的決定》已經2020年9月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自治區主席 布小林
2020年9月27日
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部分政府規章
一、《內蒙古自治區土地監察辦法》(1992年6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2號發布,根據2010年11月26日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》修正)。
二、《內蒙古自治區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〉辦法》(2013年6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6號發布)。
三、《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》(2001年10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4號發布)。
四、《內蒙古自治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(2014年4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發布)。